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委托投票不能超过多少人
1、委托投票不能超过多少人
法律分析: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村民选举可否委托代理人投票?急需!!!
村民选举可以委托代理人投票。
我国《选举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依法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需经选举委员会同意认可;
2、必须有书面委托;
3、受委托人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依法进行登记的选民;
4、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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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
该法律制定1979年7月4日颁布,1980年1月1日实施,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6次修改。
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来源:百度百科--《选举法》

3、业委会委托投票的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最多不超过三人,并且按照委托人意愿代为投票。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以确保选民或代表自由地按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的民主权利。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直接选举以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为有效,选举以投票结果为准。候选人得票超过参选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第四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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