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所包含的类别有哪些
1、民事权利所包含的类别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一、民事权利包含什么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 不安抗辩权 。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五)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特点是什么
(一)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的体现。具体表现为: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在民事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在民事主体资格上,公民和公民之间无任何差别。在我国,法律不承认任何特权人物的合法存在。
2.我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等),也可以通过其 法定代理人 的代理而参加各种必须的民事活动。
3.我国公民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都有同等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民事行为能力内容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各种民事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参与各种民事活动,在人身权方面,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可以获得自由生存和安全的必要保障。在财产权方面,我国公民可以享受各种财产权利,不仅可以满足公民生活的需要,而且可以满足公民生产经营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公民在物质生活、生产领域享受权利的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
(三)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
我国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为公民实际取得和享有各种民事权利,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最为可靠的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我国公民所能参加的民事活动的范围的扩大,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程度的提高,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提供了最为坚实的基础。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有哪些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和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根据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义务。
(三)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根据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民事义务可分为专属与非专属义务。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某特邀演员演出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偿还欠款的义务。
民事权利一共包含上述五种,民事权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必须要承担 侵权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分类如下: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1、债权是请求权的一种.债权是请求权,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2、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
3、民事权利的含义如下: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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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包括
1、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
(1)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
(2)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
(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2、债的发生根据: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之债。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单方法律行为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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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民事权利
百度百科-请求权

3、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民事权利的分类具体内容: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民事权利的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
1、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在中国,民事权利具有三个基本特点:
(1) 平等性。每个公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2) 连续性。公民的民事权利从其出生至其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从其成立至其消灭,自始至终都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3)真实性。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强大的物质基础,使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得以保障。民事权利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权和相对权,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主权利和从权利等等。
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4、民事权利主要包括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
此外,这四个权利体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论。这里以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为中心,系统总结一下四大权利体系,以求融会贯通。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2、具有非公示性;如合同债权是私密的。
3、客体为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4、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民事诉讼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受领等权能。所以,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或者不受保护的时,债权仍然可以继续存在(自然债权),债务人仍为履行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经过为理由而主张返还。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一、民事权利的能力有哪些吗
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民事权义能力”、“权利能力”。法律确认民事
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和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
(1)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赋予,而不由任何人决定。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后者则由个人决定,只有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享有,其权利的范围不仅决定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规定,而且决定于个人的财产状况。
(2)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前提,作为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本人也不得自行处分。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行处分。民事权利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什么?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综上,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肯定是与民事主体人身相关的一些权利,就包括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而财产权很显然就是与财产相关的权利了。包括继承权、知识产权、债权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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