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12,民事诉讼法旧版2012全文
1、民事诉讼法旧版2012全文
法律主观:
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2、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上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上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分享给大家
1、扩大了可以协议管辖的纠纷类型
2、扩大了协议管辖当事人可选择的范围
3、扩大了需要回避的范围
4、增加了需要回避的情形
5、公益诉讼的程序之门开启
6、公益诉讼制度尚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7、新增的第三款,对权益受损的案外第三人意义重大
8、第三人须及时行使权利
1.扩大了可以协议管辖的纠纷类型:07年民诉法仅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12年民诉法则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都可以协议管辖。
2.扩大了协议管辖当事人可选择的范围:07年民诉法仅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12年民诉法则规定除了上述5个选项外,还可以选择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扩大了选择范围,也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个人认为,选择的地点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该仔细考虑确定,而且,一旦将来发生争议,还需要向法院进行说明。如果选择的是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可能会造成选择无效。
3.扩大了需要回避的范围:07年民诉法仅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该回避;12年民诉法则增加了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也应该回避。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需要回避的范围,因为绝大多数诉讼当事人非法律专业人士,与审判人员存在关系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诉讼代理人,尤其是律师与法官同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概率则大大增加,很有可能是师生、同学、(前)同事或存在其他关系。不过,这一规定很可能成为某些当事人滥用回避权的借口,从而对案件的正常审理造成干扰。
4.增加了需要回避的情形: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公益诉讼的程序之门开启:12年民诉法新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使得环境污染、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引发的纠纷,今后将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
6.公益诉讼制度尚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虽然公益诉讼的大门已经开启,但到底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尚待法律的进一步规定;具体的起诉方式、审判原则、责任承担、收益分配等一系列事项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并需要具体司法实践的探索和完善,目前应该还不具备可操作性。
7.新增的第三款,对权益受损的案外第三人意义重大:以前,第三人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诉讼,但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权益的,救济途径一般须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法院经常会因其并非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所以,第三人往往求告无门;而根据12年民诉法的规定,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诉讼,但判决裁定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将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将直接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这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恶意诉讼,而且程序也较为简便,切实维护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8.第三人须及时行使权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第三人应及时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内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1、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有助于民诉法学理论研究的内容的深化,促进民诉理论体系的完善。如何确立民诉目的,直接影响着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职能划分等。因此,研究民诉目的有助于促进民诉理论向纵深发展;
2、对民诉目的进行研究,有助于民诉法的指定、修改和完善;
3、研究民诉目的,有助于民诉法的贯彻与实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在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和在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上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精神实质,对民事诉讼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如下:
1、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原则,合议原则,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保证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6、着重调解原则,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原则,人民调解原则;
7、基本原则可分为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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