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中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由我国劳动部于1989平12月颁布的。旨在加强气瓶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法规。
该规程适用于正常使用温度一4℃~60℃下使用的,公称压力为1.0~30MPa,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但不适用了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灭火用气瓶及非金厉材质的气瓶。也不适用于运输工具上和机械设备上,附属的气瓶或压力容器。
基本要求
本规程是气瓶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内容包括对气瓶的一般规定、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气瓶附件、安装、定期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另外还包括4项附则。
气瓶安全技术比较容易考察,但难度都不高,从以前的真题看会有小部分超纲题。整体占分3-5分,重点掌握下气瓶附件和安全操作要求。气瓶属于压力容器,如果实务考试中提问有哪些特种设备,气瓶不能作为答案。特种设备分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厂内专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

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部分规程如下: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 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 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于2003年4月24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该《规定》分总则,气瓶设计与制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气瓶充装,气瓶定期检验,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罚则,附则8章57条,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法律主观: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于2003年4月24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该《规定》分总则,气瓶设计与制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气瓶充装,气瓶定期检验,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罚则,附则8章57条,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观: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21
法律分析:2021年01月0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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