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公司清算详细流程
1、公司清算详细流程
公司清算详细流程

2、公司清算的程序如何
法律分析:公司清算的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二)接管公司;
(三)清理公司财产;
(四)接管公司债务;
(五)设立清算帐户;
(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九)处理公司财产;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十三)提交清算报告;
(十四)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3、清算公司的清算程序
清算公司的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由股东组成,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在破产宣告后,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成立;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破产财产分配,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3、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仅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债务人的利益,不能管理和清算破产人的财产,清算终结,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4、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确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并进行清偿;
8、破产清算的结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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