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第八条【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九条【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十条【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十一条【无对价的票据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第十二条【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十三条【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十四条【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2、票据法概述
票据法是调整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的特征。
一、票据法概述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法的性质属于私法,是传统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票据法的特征
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不仅涉及直接进行票据授受的特定当事人,而且涉及经票据流通间接取得票据而加入票据关系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票据关系的设定、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加以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也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效力。票据法首先规定了票据只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除此之外,任何银行、单位和个人不得创设新的票据形式;其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票据行为也是严格的要式行为。违反法定方式的票据及票据行为一律无效。
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票据是作为金钱支付和运用手段而创造出来的,必须具有严密而精巧的技术解决方法。票据法中的许多规定,如票据形式的严格规定、关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背书连续的规定、抗辩切断的规定以及付款责任的规定等,都是为了保证票据使用的安牛、确保票据的流通和付款,从方便合理的角度出发,由立法者专门设计出来的,而不是基于一般的道德理念,或者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则而规定的。就这一点来说,票据法类似于交通法规,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票据法具有国际统一性。票据的产生,就始于国际贸易。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更使得各国间票据法的统一成为一种需要。目前,不少国家的票据法正逐步趋于统一,国际社会也在谋求票据法的统一。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票据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票据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于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负担票据义务,即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它与票据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
第二,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与票据紧密相连,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关系则不需要。
非票据关系也称票据基础关系,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原因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理由、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转让票据的理由等。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2、票据预约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它实际上是沟通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的桥梁。但该合同仅为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票据预约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仅构成民法上的债务不履行,不属于票据法规范的对象。
3、资金关系。指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或其他资金义务入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原因。一般说来,资金关系的存在或有效与否,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出票人不得以已向付款人提供资金为由拒绝履行其追索义务;付款人也不因得到资金而当然地成为票据债务人,作为汇票来说,付款人的承兑行为才是其承担票据债务的法定条件。
以上就是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票据法概述的相关法律内容,希望大家通过对上文的阅读,会对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的特征、票据关系等相关知识有所了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是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什么是票据法它的特征是什么。
【答案】:票据法就是专门规定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与其它民事法律部门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征,一般认为有三个较为鲜明的特征。
第一:票据法是强行法。票据的种类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票据是严格规范的要式票据,不得任意签发;票据行为也是规范的。
第二: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票据法是为了方便商品交易和信用而制定的,因而侧重对票据进行纯技术的规范。
第三:票据法的国际统一性。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使国际支付和信用工具也趋向一体化。大部分国家的票据法均以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和《统一支票法》为蓝本而制成。

请添加微信号咨询:19071507959
下一篇:票据法试题,【例题8.判断题】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如果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书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最新更新
推荐阅读
猜你喜欢
关注我们

留学规划
留学考试
留学指南
留学攻略
留学生活
留学信息
留学专业
留学签证
关于我们
网站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