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票据的行为包括哪些
1、票据的行为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行为有哪些
票据的行为方式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
1、票据的基本概念。
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凭证,它代表着持票人对某一权利或债务的所有权,并具有可以转让性的特征。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承兑。
承兑指持票人将自己的票据向银行、信用社等商业机构出具承兑请求后,该机构在票据上签字并表示承兑,承担了向持票人支付票据款项的法律责任。
3、贴现。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到期日之前将支票、汇票等票据交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并按照一定比例折价出售。贴现是从票据的到期日推算贴现日,然后根据贴现日与到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的。
4、背书。
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自己所持票据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转移是以背书的形式完成的。背书分为空白背书和特定背书两种类型。
5、追索。
当票据到期未能获得履行时,持票人可以通过追索权利让背书人和承兑人承担支付款项的责任。持票人应当在票据到期后立即行使追索权,否则可能会丧失追索权。
6、票据行为的意义。
票据行为是票据交易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通过承兑、贴现、背书和追索等行为可以加速资金流转,促进经济活动的开展。它不仅便于企业进行资金融通,还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7、总结。
总之,承兑、贴现、背书和追索是票据交易中的重要行为,以此促进了经济活动的顺畅进行。各类票据有着不同的交易特点,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和持票人来说,选择适当的票据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3、票据行为包括
一、票据行为包括哪些
1、票据行为具体包括: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二、票据行为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5、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这就使持票人的权利实现受到影响,因此票据法规定了连带原则,以保护持票人的票据债权。
4、票据行为包括哪些
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
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
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请添加微信号咨询:19071507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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