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志晖,秦火火事件是什么
1、秦火火事件是什么
警方通过侦查,一个以“秦火火”、“立二拆四”为首,专门通过互联网策划制造网络事件,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牟取暴利的网络推手公司浮出水面。
为提高网络知名度和影响力,非法牟取更多利益,秦、杨等人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吸引粉丝,使自己迅速成为网络名人。
秦志晖还被指与他人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少数“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炮制虚假新闻、故意歪曲事实,制造事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警方查明,秦、杨二人曾公开宣称:网络炒作必须要“忽悠”网民,必须要煽动网民情绪与情感,才能将那些人一辈子赢得的荣誉、一辈子积累的财富一夜之间摧毁。
他们公开表示:“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他们甚至使用淫秽手段对多位欲出名女孩进行色情包装,“中国第一无底限”暴露车模、“干爹为其砸重金炫富”的模特等均是他们“引以为豪”的“杰作”。他们的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网络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有网民称其为“水军首领”,并送其外号“谣翻中国”。
秦火火,原名秦志晖,男,32岁,湖南省衡南县香花村人,高中毕业,曾是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其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造谣滋事、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中的一员。
2013年8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8月19日,“秦火火”在沈阳被北京警方抓获,此时,他已经是北京一家公司沈阳分公司社区部的副总监,负责网络推广、宣传等。
在2011年动车事故到2013年8月,共制造了超过3000条谣言。其中其发布的“动车事故2亿元天价赔偿”、“红十字会强行募捐”、“李双江之子非亲生”、“杨澜从股市骗钱诈捐逃税”等内容影响巨大。他在微博发布的“动车事故天价赔偿”不到两小时内有1.2万人转发微博,最后铁道部不得不出面澄清。秦火火也被网友冠以“谣王”称号,并指他要“谣翻中国”。
:百度百科-秦火火
2、人民法院对秦志晖的判决属于哪一种类的刑罚
按规定,人民法院对秦志晖的刑罚属于自由刑。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朝阳法院”消息,网络推手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17日上午公开宣判。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鉴于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中国规定的刑罚主要分为三类:自由刑、生命刑、附加刑。
生命刑也就是死刑;自由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四种;附加刑有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另外,对于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还有驱逐出境的刑罚,可单独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3、秦火火案例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4月11日,秦志晖(网名秦火火)因涉嫌网络诽谤和寻衅滋事罪,依法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是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首起适用该解释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例,必将对互联网言论领域产生深远影响。从网络传播理论和网络法律规制层面,本案至少带给网络表达权利行使的三大启示。
启示一:虚拟人格不是网络造谣的挡箭牌。秦火火是秦志晖在网络上的网名,性质上属于虚拟人格,这是网络社区的表达与现实社会表达最根本的区别之处。从民事法律角度看,虚拟人和现实人确有一定区别,前者是后者在网络中人格利益的延伸,后者则是前者在现实中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启示二:网络虚拟性不是网络违法行为的挡箭牌。本案是两高司法解释适用后公开审理的第一案,很多人对法律在网络中如何适用仍有疑惑,他们认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只要法律没有明确在网络行为有所规定,就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责任。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
启示三:在网络表达中,法律否认的是对事实的捏造,而非对评论的禁止。两高的司法解释立法核心在于排斥谣言和保护正当舆论。秦火火案中被告仅为始作俑者秦志晖,没有包括对其谣言进行评论的人就说明了这一点。
希望这个回答对你有帮助
4、秦火火的行为给我们怎样警示
不造谣、不传谣、努力做好现实中的自己,不在网络中寻找存在感,不做CIA(美帝特工部门)的走狗,不被敌对势力挑拨、利用,对利用社会矛盾煽动社会动乱行为坚决抗争,对敌对势力的意识形态渗透坚决抵制,努力学习专业政治(推荐去天涯国际观察),对政治事件、社会事件有自己的判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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