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选举人票总数,美国众议院选举票数
1、美国众议院选举票数
美国众议院选举票数需要217票。美国国会众议院共有435个席位,当选议长需得到简单多数支持,即获得至少218张赞成票。由于共和党众议员维多利亚斯巴茨投了弃权票,候选人只需得到217票即可当选众议长。

2、美国大选胜负怎么看?选举人票是关键哦
说到美国的历史不长,但是也有个240多年了,所以也还是有自己独特的一套东西的,最近美国大选,很多人都比较关注,我们也能看到一些直播,那么很多人就有点搞不懂了,这个怎么看胜负呢?又是这个普选票的,又是这个选举人票的,很麻烦,完全不懂了,其实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看看到底怎么看吧!
美国大选有两种票:
1、普选票:
一种是普通票,也就是公民投的票。
2、选举人票:
然后还有另外一种票那就是选举人票,选举人票是由这个每个州在国会中的参议员和众议院席位数总和决定的。比方说这个纽约州在国会里面的参议员和众议院席位数是29个席位,那么纽约州就有29个选举人票。
3、怎么计算呢?
其实最后的胜利还是要看选举人票的总数,谁最先达到270张,谁就获胜了。有的人估计还是没有搞清楚,那普选票又有什么用呢?那就继续拿纽约州举例来说明,纽约州如果普选票蓝色方投票数量大于红色方,那么纽约州的就是蓝色方获胜了,然后蓝色方就获得了纽约州的29张选举人票。
其他州也是一个道理,谁获得了,这个州大多数人的支持,那么谁就能获得这个州的选举人票,谁最先拿到270张选举人票,谁就获胜,为什么是270张,因为美国共有538张选举人票(对应于100个参议员席位+435个众议员席位+哥伦比亚特区3个席位)。
这样一分析大家应该就懂了吧,投票不到结束前的一秒是不知道最终结果的哦,所以还是非常刺激的呀。

3、美国总统选举一共是多少票
美国的总统选举不是根据普选的票数,而是根据选举团的票数,总共538票,按照每个州在国会所占的席位分布,例如最多的加州有53位议员,那么就有有53票选举团票,最少的如阿拉斯加,夏威夷都只有3票,候选人得到270张以上的选票就算赢。
除了内布拉斯州和缅因州以外,其余各州都是实行“一赢即赢”的制度,即哪位候选人在该州得到的普选票数多,那么就会得到该州的全部选举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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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时间
美国大选投票日是11月首个星期一的翌日(也即11月2日-11月8日之间的星期二)。由于美国横跨6个时区,且有些州跨时区,因此,各州、甚至同一州的东西部投票开始和结束时间都有所差别。
位于美国东北部的新罕布什尔州两个小镇美国东部时间00:00(北京时间13:00)开始投票。最晚投票的是阿拉斯加州和夏威夷州,约于半天之后(北京时间次日凌晨)开始投票。
各地投票站一般开放12个小时。美东部时间18:00(北京时间次日07:00),印第安纳州大部分地区和肯塔基州东半部最早结束投票。美东部时间次日00:00时(北京时间次日13:00),阿拉斯加州最晚结束投票。
各地计票结果可在投票站关闭后开始宣布。全国性初步投票结果一般在东部时间22:00时(北京时间次日11:00)后产生。
来源:百度百科-美国总统选举
4、美国大选538张选举人团票如何确定的?
一个州为一个选举人团单位。各州的选举人数意即该州在参、众两院议员总人数。
例如:纽约州有2位参议员与27位众议员,所以共有29张选举人票。目前共538名选举人,比照100位参议员与435位众议员的结构,外加首都华盛顿特区特有的3张选举人票。
各州当中以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人票最多,达55张;得克萨斯州38张,纽约州、佛罗里达州29张;而阿拉斯加、特拉华、怀俄明等州最少,只有3张。
1961年批准的第二十三条宪法修正案给予华盛顿特区选举权,同时规定特区所拥有的选举人票数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票数(即3人),因此华盛顿所拥有的选举人至今为3人。
得到超过半数选举人票(即获得270票)的总统候选人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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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诞生
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选举总统。
不过当时还没有“总统”(President)的提法,会议初期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以及后来的讨论和各项决议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辞,直到最后由莫里斯起草宪法文稿时,才采用President的头衔来称呼新政府的首长。
行政官的选举方式,在制宪会议上主要有四种方案:由国会选举,由各州州长选举,由全国人民直选,由选举团选举。由各州州长选举和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一开始就遭到了较多的反对,选举方式于是只能从国会选举和选举人选举中选择,其中议会选举的方式在一开始就占了上风。
制宪代表谢尔曼先生的意见很有代表性,“由国会选举,并且要行政官绝对依赖议会,因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执行议会的意志”,“世上若有所谓暴政,其实质就是行政独立于最高立法部门”。但到7月17日讨论议会对行政官的弹劾罢免权时,由国会选举的方式引发了相当的争议。
莫里斯、威尔逊、麦迪逊等人认为行政必须与议会分开,“如果行政官既由议会选举,又由议会罢免,行政官不过是议会的产物”,因此,他们主张让行政官摆脱对议会的依赖,因而反对由议会选举行政官。
经过麦迪逊等人的反复说明和辩论,会议代表们最后接受了他们的意见。大部分制宪代表认为:
一是由人民直接选举总统极其困难,因为国家幅员辽阔而当时的交通又不便,况且南北方的差别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况,容易受少数阴谋家的操纵。
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该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所以总统不应受到国会的控制,不应由国会选举产生,“行政官的选举应该交给别的源泉”,而用选举人替代人民大众选举行政官,才能最有效地绕过这些弊端。
最后,制宪代表们达成妥协,采纳了选举人团的方案。同时对于选举人产生的方式代表们的意见还存在分歧,于是就这个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留给各州议会自行决定。
:百度百科-选举人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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