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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党员可以为他,在党员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不能参加,但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吗?

2024-04-14 13:23分类: 教育知识 阅读:

1、在党员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不能参加,但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吗?

可以的,本人可以为自己辩护。其他党员可以针对某事进行作证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其他党员可以为他,在党员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不能参加,但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吗?

2、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哪些人可以为之作证和辩护

允许党员本人申辩,同时也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一条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其他党员可以为他,在党员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不能参加,但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吗?

3、本人什么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在党内纪律审查中,如果本人被提出问题,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申辩的过程中,本人可以主动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立场,并对涉及到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其他党员也可以为本人作证和辩护。如果其他党员对本人的行为或者言论有相关的见证或者证明,可以在申辩过程中作为证人出庭,为本人作证或者辩护。

但是,其他党员在作证和辩护时,应当严格遵守党内纪律,不得损害党的利益和形象,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的规定。

4、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其本人是否无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其本人是否无权参加和进行申辩,这句话是错误的。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来源:中央党校——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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