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煤矿企业常见的职业病有哪些
1、煤矿企业常见的职业病有哪些
1、煤肺病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井下生产过程中凿岩、钻煤眼、放炮、割煤、装煤(矸)、转载运输等环节均能生产大量粉尘,粉尘包括岩尘和煤尘两种。
作业人员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矽肺病;作业人员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煤肺病。
2、有害气体中毒
井下空气中可能存在过量的CH4、CO、CO2、氮氧化合物、H2S等有害气体,如果不及时加强通风,将其冲淡并带走,就可能造成人员中毒。
3、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
井下气候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温差大、湿度大、风速大。因此,作业人员容易出现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
4、滑束炎和颈椎病
在煤层薄的采煤工作面或者高度小的巷道从事作业的人员不能站立劳动,经常跪在底板上,使局部关节(入膝关节)长期受到强烈压迫及摩擦而引发滑束炎。
另外,井下从业人员长期弯腰劳动,容易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间较小、井下从业人员经常磕碰头部,容易引起颈椎病。
5、噪声性耳聋
入凿岩机、钻机、采煤机、掘进机、运输机、破碎机、压风机、水泵、局部通风机、机车、放炮等都能产生很大的噪声,入井下工人常见的耳杂“发育”——即听力显著减强,振动科引起局部振动疾病。
6、癌症
煤矿井下放射性物质(如氡)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又一代影响。有的单位(洗选煤厂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放射性物质,若管理不妥,将对人体产生很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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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煤矿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煤矿应当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煤矿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煤矿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煤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
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来源:百度百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2、煤矿职业病危害有哪些
煤矿主要职业危害如下:
1、生产性粉尘,煤矿生产中, 采煤、掘进、支护、提升运输、巷道维修等生产环节均产尘。可引起矿工尘肺病;
2、有害气体,由于井下放炮、煤氧化、煤中放出等,存在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氨气等气体。使人中毒受伤或死亡;
3、生产性噪声和振动,煤矿噪声主要来源于井下机械化生产。如风钻和局扇,这两样东西的噪声和振动特别大。使人听力下降、甚至耳聋等;
4、不良气候条件,煤矿井下气温高、湿度大,不同地点风速大小不等和温差大等。如长期在潮湿环境下工作的人易患风湿关节炎等;
5、放射性物质。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3、煤矿工人常见的职业病有那些
煤矿工人职业病主要有尘肺职业病、噪声聋、局部振动病、职业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以及滑束炎等。
1、尘肺职业病
尘肺病主要依次分布在煤炭、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等工业行业中。2001年全国职业病发病情况通报中指出,2001年新发尘肺病突破万例,至此我国尘肺累积发病人数为56.9万例,尘肺病现患者43.3万例。尤其严重的是全国现有60万左右例的可疑尘肺病(0+)病人,是构成新发病例的主要因素。
2、噪声聋
噪声聋,疾病名。噪声聋属于慢性过程,患者初期除主观感觉耳鸣外,无耳聋感觉,交谈及社会活动能正常进行。随着病程的进一步发展(继续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下工作)当听力损失到语言频段且达到一定程度时,患者主观感觉语言听力出现障碍,表现出生活交谈中的耳聋现象,即所谓的噪声聋。
噪声聋(noise deafness)长期接触生产机械发出的噪声,引起渐进性听力损失不能恢复的一种职业性耳科疾病,故又称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生是噪声对人体听觉器官长期慢性影响的结果,表现为感音系统的慢性退行性病变。
3、局部振动病
振动病是在生产劳动中长期受外界振动的影响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按振动对人体作用的方式,可分为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两种。全身振动可以引起前庭器官刺激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症状,如眩晕、恶心、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疲倦、睡眠障碍等;
全身振动引起的功能性改变,脱离接触和休息后,多能自行恢复。局部振动则引起以末梢循环障碍为主的病变,亦可累及肢体神经及运动功能。发病部位多在上肢,典型表现为发作性手指发白(白指症),患者多为神经衰弱综合症和手部症状。
4、职业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接触工业毒物的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吸收工业毒物所引起的中毒。职业病的一种。分为急性、慢性、亚急性三种。
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职业中毒的种类主要有:铅、汞、锰、镉、铊、钒、磷、砷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砷、氯气、二氧化硫、光气、氨、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硫化氢、磷化氢、鳞化锌、磷化铝等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甲苯、二甲苯、正乙烷、汽油、二氯乙烷中毒等50余种。
职工被诊断为职业中毒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5、滑囊炎
滑囊炎是指滑囊的急性或慢性炎症。滑囊是结缔组织中的囊状间隙,是由内皮细胞组成的封闭性囊,内壁为滑膜,有少许滑液。少数与关节相通,位于关节附近的骨突与肌腱或肌肉、皮肤之间。凡摩擦力或压力较大的地方,都可有滑囊存在。许多关节的病变都可以引起该病。
滑囊炎可以由损伤引起,部分是直接暴力损伤,有些是关节屈、伸、外展、外旋等动作过度,经反复、长期、持续的摩擦和压迫,使滑囊劳损导致炎症,滑囊可由磨损而增厚。另外,感染病灶所带的致病菌可引起化脓性滑囊炎,痛风合并肘关节部位的鹰嘴和膝关节部位的髌前滑囊炎。滑囊炎还可能与肿瘤有关。
4、煤矿职业病有哪些
法律主观:
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十大类,分别是: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尘肺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等;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等。 2、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痤疮等 3、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爆震聋等。 5、职业性化学中毒。如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冻伤等。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等。 8、职业性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金属烟热、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 工伤认定 的,享受 工伤保险 待遇;其中,经 劳动能力鉴定 丧失劳动能力 的,享受 伤残 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法律客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目录为10类115种:(一)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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