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是什么
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按该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2、农业用水区水质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哪一类标准( )类。
A.Ⅱ
B.Ⅲ
C.Ⅳ
D.Ⅴ

3、农田灌溉用水对水质的要求
灌溉用水水质的好坏,主要从水温、水的总矿化度及溶解盐类的成分对农作物和土壤的影响来考虑。有时,还要考虑水的pH值和水中有毒元素的含量对农作物和土壤的影响。
(1)灌溉水的温度应适宜。在我国北方,以10~15℃为宜;在南方的水稻生长区,以15~25℃为好。温度过低或过高,对作物生长都不利。我国北方地下水的温度,一般都偏低,可将水取出后引入地表水池晾晒或用加长渠道等措施来提高水温。这样做,还能使水中对作物生长不利的低氧化物(特别是氧化铁)发生氧化。利用温泉水灌溉时,也可用这种方法降温后再灌溉。
(2)灌溉水的矿化度不能太高,一般以不超过1.7 g/L为宜,若大于1.7 g/L,则应视作物种类和所含盐类成分而定,不同作物有不同的耐盐性。例如,在华北平原灌溉水的矿化度小于1 g/L,一般作物生长正常,灌溉水矿化度为1~2 g/L,作物不能生长,只能生长少量耐盐牧草,此外,用矿化度不同的水灌溉的效果,还与耕作层土壤性质有关,透水性弱,排水困难的土壤比透水性强的效果差。
(3)水中所含盐类成分不同,对作物有不同的影响。对作物生长最有害的是钠盐,尤以Na2CO3危害最大,它能腐蚀农作物根部,使作物死亡,还能破坏土壤的固粒结构。其次为NaCl,它能使土壤盐化,变成盐土,使作物不能正常生长,甚至枯萎死亡。对于易透水的土壤来说,钠盐的允许含量一般为:Na2CO3,1g/L;NaCl,2 g/L;Na2SO4,5 g/L。如果这些盐类在土壤中同时存在,其允许含量应更低。水中有些盐类对作物生长并无害处,例如CaCO3和MgCO3。还有一些盐类对农作物是有益的,例如硝酸盐和磷酸盐,具有肥效,有利于作物生长。
水中含盐分的多少和盐类成分对作物的影响受许多因素的控制,如气候条件、土壤性质,潜水水位埋深,作物种类和生育期,以及灌溉方法、制度等。因此,对水中有害盐分的允许含量规定出适于各种条件的统一标准是困难的。
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不仅应考虑对作物生长有无影响,还应注意不要造成环境污染,特别是城市郊区,常用废水作为灌溉水源,对水质必须严格限制。
4、一二三四五类水质标准
一二三四五类水质标准主要根据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和性质进行分类。
水质标准介绍如下:
水质标准是国家、部门或地区规定的各种用水或排放水在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方面所应达到的要求。它是在水质基准基础上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法令,是判断水质是否适用的尺度,是水质规划的目标和水质管理的技术基础。
对于不同用途的水质,有不同的要求,从而根据自然环境、技术条件、经济水平、损益分析,制定出不同的水质标准。中国已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水质标准。
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水污染排放标准”等等,使水质管理有了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该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于2010年8月1日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正式实施。该标准包括了大气、水源和土壤质量防护等内容。

请添加微信号咨询:19071507959
最新更新
推荐阅读
猜你喜欢
关注我们

留学规划
留学考试
留学指南
留学攻略
留学生活
留学信息
留学专业
留学签证
关于我们
网站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