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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标准

2024-03-09 13:00分类: 留学行前准备 阅读:

1、居民饮用水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规定,城镇居民饮用水标准中氟化物的含量是不超过1.0mg/L。《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七十三条 国家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我国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一、生活饮用水需要感官性状良好。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无肉眼可见物。

二、生活饮用说在流行病学上是安全的。不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

三、生活饮用水在化学组成对人无害。水中所含的化学物质对人体不造成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远期危害。

四、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共35项。其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主要为了保证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毒理学指标15项、放射指标2项,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3项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3、生活饮用水水质满足什么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满足的标准是:溶解性总固体(TDS)应不大于1000mg/L、总硬度应不大于450mg/L、浊度应不大于1NTU、pH值在6.5至8.5之间均为合格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是我国开展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已近15年,对提升我国饮用水水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对我国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原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关部门适时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3月5日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一级水源水的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二级水源水的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达到GB5749规定,可供生活饮用者。

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生活饮用水

4、中国饮用水国家标准是什么

中国饮用水国家标准是什么

5、生活饮用水检测项目及标准

(1)生活饮用水执行要求:生活饮用水执行标准为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2)饮用天然矿泉水执行标准:GB 853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3)包装饮用水执行标准: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一条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6、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为:

1.生活饮用水中不应含有病原微生物;

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良好;

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7、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法律主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有详细的规定。规定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pH、总硬度等项目的指标。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法律客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8、国家饮用水标准

国家饮用水的标准是溶解性总固体(TDS)小于等于1000mg/L。

为了保证饮用水的卫生与安全,对饮用水进行监测需要控制四大类指标如下:

1、微生物学指标:衡量饮用水中微生物污染的指标,如大肠杆菌等细菌的数量;

2、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包括水的颜色、气味、味道等感官特征,以及水的PH值、溶解氧、总硬度等化学指标;

3、毒理学指标:控制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如重金属、有机物等;

4、放射性指标:水中放射性元素的含量,包括天然放射性、人工放射性等。

综上所述,国家饮用水标准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基本保障措施之一,需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不同地区和用途的需求。还有其他辅助检测指标,如营养物质指标、稳定同位素指标、制备水质指标等,这些指标的监测可以更全面地反映饮用水的卫生和安全情况。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2

一、标准简介

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pdf 全文 )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5日联合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二、编制背景

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 编写》 的规定起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三、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

四、原文内容

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封面如下图所示,共分9章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

10、国家饮用水有什么标准

国家饮用水的TDS值标准≤1000mg/L,国家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对饮用自来水的溶解性总固体(TDS)有限量要求: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TDS值越高,就表示水中含有的杂质越多,这其中的杂质通常指的是水中Ca2+、Mg2+、Na+、K+等离子的浓度,并无法直接表示水质的好坏。所以,TDS过高,超过600以上等,确实表明水质不好,但TDS越低,并不等于水质就越好。为了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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